
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
也是銀行間的外匯批發市場,銀行由于與客戶進行外匯交易,經常會發生買賣不平衡的情況,即外匯持有額超買或者超賣,這都可能遭受匯率變動的風險。因此,銀行必須進行“外匯拋補”交易,即平盤,設法維持外匯買賣差額為零的狀態。這是外匯交易中最上層的市場,是各家銀行間進行外匯交易的市場,形成一個相對集中的外匯市場。在銀行間市場,沒有保證金交易這一說。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17年1月25日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交易量達約112萬億人民幣,約是銀行對客戶市場交易量(23萬億人民幣)的5倍。
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于1994年正式建立,早期只能進行即期交易,2005年開始引入各類外匯衍生品交易。至此,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已經形成了現貨和包括遠期、掉期、貨幣掉期、期權在內的基礎類場外衍生產品體系,與國際場外外匯交易市場結構較為一致,以現貨產品和掉期產品為主?,F貨和掉期交易在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中的合計比重超過90%,國際外匯市場以上兩個品種合計比重也達到80%。不過,相對而言,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遠期、貨幣掉期和期權品種的交易份額明顯落后于國際外匯市場。
銀行間外匯市場提供競價和詢價兩種交易方式。競價交易又稱集中撮合交易機制,指會員各自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交自己的買入、賣出報價,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逐筆撮合,自動配對成交。詢價交易指交易雙方協商議定交易的貨幣、金額、匯率、起息日等要素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國銀行間外匯即期交易可采用競價交易和詢價交易方式,外匯衍生品交易均采用詢價交易方式。
銀行間市場外匯交易清算按對手方不同分為集中和雙邊清算模式,按照交割方式不同分為全額清算和凈額清算模式。集中清算指外匯交易完成后,由交易中心介入,擔當中間人的角色,作為中央對手方同交易雙方進行資金交割。雙邊清算是在交易雙方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約定的要素進行資金交割。全額清算是對外匯交易逐筆辦理資金交割,凈額清算是將清算會員同一清算日的外匯交易按幣種進行軋差后辦理資金交割。
國際上大部分國家都是取消外匯管理制的,資本可以自由流動,對外匯市場的交易基本沒有限制。自金融危機以來,很多國家都加強了外匯市場的監管,但主要集中在提高市場透明度、集中交易平臺以及中央對手方清算等,但總體限制較少。而我國對外匯市場的管制相對嚴格,零售市場交易要符合實需原則,即要有真實的貿易背景,銀行間市場機構交易則受到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的限制,這就限制了境內外匯市場的廣度。與之相對應的是離岸人民幣外匯市場的快速發展,離岸市場因管制較少,近兩年發展迅速,已超越境內市場。